根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是指依法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外國專家證》、《外國常駐記者證》、《外國人居留證》等就業證件的人員,以及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並在中國合法就業的人員。
第三條在中國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外派到在中國境內註冊或登記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下簡稱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與境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後,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境內工作單位和本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擴展數據:
1、?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的,應當自取得就業證之日起30日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境外用人單位派遣到境內工作單位工作的外國人,應當由境內工作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依法辦理外國人就業證的機構應當及時將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相關信息告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有關機構查詢外國人辦理就業證明的情況。
2.參加社會保險的外國人,符合條件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年齡前離境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華就業的,其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也可以壹次性繳納個人社會保險賬戶儲存額。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_在華就業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