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分為兩種:外交職責和領事職責。前者主要指在國內的工作外交,後者指在其他國家工作,維護本國公民的權益。中國駐外外交官的職務分為外交職務和領事職務:外交職務分為特命全權大使、代表、副代表、公使、公使銜參贊、參贊、壹秘、二秘、三秘、隨員。領館是政府派駐國外維護自身利益,保護本國公民、法人合法權益的官員,駐外領事館是其工作機構。通常在駐外使館設立領事部,指派外交官員負責領事事務或兼任領事官員。領事職務分為總領事、副總領事、領事、副領事和領事隨員。
外交部的職責是什麽?
(壹)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代表國家和政府處理外交事務,承辦黨和國家領導人與外國領導人的外交交往。
(二)調查研究國際形勢和國際關系中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研究分析政治、經濟、文化、安全等領域外交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為黨中央、國務院制定外交戰略、方針和政策提出建議。
(三)按照總體外交布局,負責與有關單位就外經貿、經援、文化、軍援、軍貿、僑務、教育、科技、對外宣傳等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並提出建議。
(四)起草外交工作領域的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劃。
(五)在聯合國等多邊領域處理全球和地區安全以及政治、經濟、人權、社會、難民等外交事務。
(六)負責國際軍控、裁軍、防擴散等領域工作,研究國際安全問題,組織軍控相關條約和協定談判。
(七)負責處理國家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國際司法合作事宜,處理或參與涉及國家和政府的重大涉外法律案件,協助審查涉外法律法規草案,組織協調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和協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法
第五條
駐外外交人員根據職責和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壹)維護國家主權、安全、榮譽和利益;
(二)執行國家的外交政策;
(三)代表國家進行外交交涉;
(四)發展中國與東道國的關系,參與國際組織的活動,促進雙邊和多邊友好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中國公民和法人在國外的合法權益:
(六)通報國內及有關地區和國際形勢;
(7)介紹中國的情況和內外政策,增進所在國和世界對中國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者領事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