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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騎手用車撞路人。誰來承擔責任?

關於責任,以下兩點值得關註:

1.在工作時間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騎手應當承擔責任。

騎手的工作時間主要取決於與雇主商定的雇傭形式。壹般來說,法院會考慮騎手收到第壹單的時間和最後壹單完成的時間。工作後,外賣騎手的意誌和行為不受雇主控制,也沒有為雇主創造經濟價值,因此雇主沒有義務對騎手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二、搭車人在工作過程中,雇主應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本條主要規定勞動關系之外的雇主的替代責任。本條中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還包括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員、勞務提供者和臨時從業人員。

值得註意的是,外賣騎手與平臺之間存在多種雇傭形式,大致如下:1。APP平臺與騎手簽訂勞動合同,事故發生後,APP平臺應承擔作為雇主的責任;2.APP平臺或其專門經營外賣平臺的全資子公司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服務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外賣騎手簽訂勞動合同,派遣騎手到APP平臺進行配送服務。事故發生後,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二款規定,接受勞務派遣的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傷者往往將APP平臺公司和勞務派遣單位列為同壹被告;3.三號。APP平臺或其專門運營外賣平臺的全資子公司與配送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再由配送公司與人力公司簽訂項目承包協議。最後,人力公司與騎手簽訂項目加盟協議並為騎手註冊個體工商戶或代發工資繳納保險。這種情況下,騎手雖然是個體工商戶,但仍由配送公司管理。如果在送貨途中發生事故,應視為對配送公司履行職責,配送公司作為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很多受害者將騎手、配送公司、人力公司、平臺作為* * *與被告壹起起訴。

另外,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該騎手投保了商業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將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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