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中的表見代理有哪些?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實施代理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二條代理人表面上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相對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第二,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
無權代理是指行為人不具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其外觀特征與正常的代理即授權代理沒有區別,但缺乏代理的基礎。壹般來說,無代理而以他人名義實施法律行為有兩種情況,壹種是無權代理,壹種是表見代理。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狹義的無權代理僅指前者。
差異:
(壹)無權代理的發生,純屬行為人的過錯,本人沒有過失行為,即行為人冒充代理人或者越權代理,表見代理的發生是本人的過錯所致,即本人的行為不僅使行為人能夠與相對人作為代理人進行代理,更重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妳可以與相對人作為代理人進行代理,更重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取得了本人的。
(2)在無權代理中,相對人的主觀狀態無關緊要,即相對人是否知道行為人是無權代理不影響無權代理的成立。在表見代理中,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即確信行為人已經得到自己的授權,能夠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否則不能構成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行為人實施無權代理行為,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2)相對人在壹定事實的基礎上,相信或者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並在此基礎上與行為人簽訂合同。相對人所依據的事實包括兩個方面:
壹種是被代理人的行為,如被代理人明知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了合同而不否認;
其次,相對人有正當的客觀原因,如行為人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
(3)主觀上相對人是善意的,沒有過錯。既然屬於無權代理人,就應該允許無權代理人承擔後果。但不容忽視的是,委托人的作為和不作為造成了代理權的表面現象,引起了善意相對人的信任,其利益關系到市場交易的安全。
相對人可以基於表見代理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結果。因此,設立表見代理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護合同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使怠於履行註意義務的人對無代理、超越代理或代理終止後的代理行為直接承擔簽訂合同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