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業主對小區的自我管理也是物業管理的壹種表現。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住宅物業:指供人們居住的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築物;包括住宅小區、單體住宅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當然也包括配套設施設備和公共場地。商業物業:有時也稱為投資性物業,是指那些通過經營可以獲得持續增長回報或持續升值的物業,大致可以分為商業服務物業和辦公物業。商業服務物業是指商業和服務業的各類建設用地,包括購物廣場、百貨商店、超市、專賣店、連鎖店、賓館、酒店、倉庫、休閑娛樂場所等。辦公用房是從事生產、管理、咨詢、服務等行業的管理人員辦公的場所,屬於生產經營資料範疇。這類物業按開發流程可分為傳統寫字樓、現代寫字樓和智能寫字樓。根據寫字樓的物業等級,可分為甲級寫字樓、乙級寫字樓和丙級寫字樓。商業物業市場的繁榮與當地的整體社會經濟狀況密切相關,尤其與工商、金融保險、咨詢、旅遊等行業的發展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維護社會秩序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居民委員會,並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