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外資改造國有企業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五款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不得逃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國有企業重組,應事先征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者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國有股權或者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的,改組方應當事先征求被改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3.職工安置方案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被改組企業的控制權轉讓或者企業全部或者主要經營性資產出售給外國投資者的,改組方和被改組企業應當制定妥善安置職工的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重整方應向同級經貿主管部門提出重整申請,申請材料應附有可行性研究報告、重整計劃(包括職工安置、債務處置和企業重整計劃)等文件。受理申請的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關於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權限對申請進行審核,並在收到重組申請材料後4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需要聽證的,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4、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關於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了重組人、被重組企業和負責審批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