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緊急制動措施。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超車:
1.前車正在左轉、掉頭或者超車的;
2.有可能遇到對面的車;
3.前車是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或者工程救險車;
4.通過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城市交通路段等不具備超車條件的路段。
機動車在其前方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不得與等候車輛穿插行駛。然後,還有禁止超車和變道的路段。按照禁止標誌,也是不允許變道,不符合超車條件。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壹)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不足2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以低於每小時2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三)駕駛車輛裝載的貨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30%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快速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標線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超車、讓道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掛車規定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