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二審裁定意味著什麽?

二審裁定意味著什麽?

二審裁定是指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作出的法律文書。

二審裁定是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就案件的實體問題或者程序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決定。這個裁定可能是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的終審裁定,也可能是發回重審的指令,意味著原判決事實或者證據不清或者不充分。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壹審法院重審。此外,二審期間,如果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可以決定不開庭審理。

裁定的類型和用途:

1,民事裁定:用於民事訴訟中,對案件的管轄、保全、中止等程序性問題作出裁定;

2.刑事裁定書:用於刑事訴訟中處理逮捕、取保候審、不起訴等事項;

3.行政裁決:用於行政訴訟,解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4.執行裁定:用於對執行行為、執行異議等進行裁定。在執行程序中;

5.再審裁定:用於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請求再審作出裁定。

綜上所述,二審裁定是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決定,可以是終審裁定,也可以是發回重審的指令。第二審法院在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改判或者撤銷原判決,決定是否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57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1.不接受;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4.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仲裁裁決的撤銷或不執行;

10.不執行經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11.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

  • 上一篇:十大熱門電影。
  • 下一篇:法律和紀律的區別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