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麽?所謂合同的法律責任,是指合同訂立後,雙方的利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壹方不按合同辦事,都要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二、如何承擔合同的法律責任?1.承包人違約責任(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農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認為仍可使用的,根據質量確定價格;不同意(或不能)使用的,應負責修理或更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修理或更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定作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賠償。(2)訂購的作物已交付或工作量少於合同規定的,訂購方仍需,逾期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如果定作方不再需要少交的部分,定作方有權拒收並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包方賠償。(3)逾期交付訂購作物的,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訂購方支付違約金。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有關規定和逾期部分的總價款向定作方支付違約金;報酬方面,每逾期壹日,支付逾期部分報酬總額的千分之壹作為違約金;未經定作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作物的,定作方有權拒收。(4)農作物不能交付或工作不能完成的,支付10-總價款的30%或總報酬的20-60%的違約金。(5)定作方有權拒絕擅自更換定作方提供的修理貨物的原材料或零件,承包方應賠償定作方由此造成的損失。定作方要求修理或者重新訂貨的,應當按照定作方的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2.因定作方違約責任(1)中途變更定作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的,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2)中途解除合同,承包人提供原材料的,應向承包人支付未完成部分總價值的10-30%的違約金;如果原材料不是承包商提供的,應向承包商支付未付報酬總額的20-60%作為違約賠償金。(3)承包人未能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材料等。定作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包方提出,或未能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包方有權終止合同,定作方應賠償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方不要求終止合同的,除推遲預定作物的完成日期外,定作方還應賠償對方停工的損失。(4)定作方在收取期限後六個月內未收取作物的,承包方有權出售作物,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和維護費用後返還定作方;出售農作物所得價款少於報酬、保管和維護費用的,定作方還應當賠償不足部分;農作物賣不出去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按報酬計算,每逾期壹天,按報酬總額的千分之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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