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這裏有兩個方面:壹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是道路交通系統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駕駛員和行人是否通行和如何通行的信息標誌,是保障交通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集體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標誌。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完整、醒目、清晰,是所有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重要保證。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壹些單位為了生產經營或交通方便,擅自設置、移動或破壞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標誌,造成交通事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破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需要設置、更新或者移動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更換和移動。二是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處種植樹木或其他植物。,應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且不得遮擋路燈、紅綠燈和交通標誌,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交通。利用人工和自然的喬木、灌木、花卉覆蓋道路兩側的邊坡、隔離帶、道路沿線的空地等所有綠道,對消除車輛駕駛員的出行疲勞、改善人居環境、恢復生態平衡具有重要意義。但如果道路兩側和隔離帶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遮擋了交通信號燈和標誌,就會遮擋司機和行人的視線,影響交通安全。這就要求在道路兩側和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應當與路燈、紅綠燈、交通標誌等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壹定距離,不得遮擋路燈、紅綠燈、交通標誌,不得遮擋駕駛人和行人的視線,不得妨礙駕駛人和行人的安全通行。樹木因自然生產影響交通設施功能時,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修剪。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道路兩旁豎起了各種廣告牌。隨著電力、電信、網絡的發展和普及,電力線路、電信線路、電纜等管線不斷安裝、更新、改造,地面或地下管線與道路相交或過近,可能危及道路安全,影響道路使用質量。廣告法規定,在戶外設置廣告,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使用,應當嚴格遵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或者損壞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廣告牌、管線等上種植的樹木或其他植物,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或者影響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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