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在公司中的作用是監督和檢查,不直接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因此壹般不承擔公司的債務或其他經營風險。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監事不履行職責或存在過錯,如未能發現或阻止公司管理層的違法行為,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監事的主要職責包括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提出罷免,要求糾正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因此,作為監管人,妳需要認真履行職責,避免因疏忽或過錯而導致的法律風險。
監事會的職責和職能:
1.監督公司的財務活動,確保其合法合規;
2.檢查公司財務報告,確保其真實性和完整性;
3.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防止其損害公司或股東的利益;
4.監督公司的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防止違法行為;
5.處理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經營提出的投訴和舉報;
6.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可以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案。
綜上所述,監事在公司負責監督檢查。雖然他們通常不涉及日常業務風險,但當他們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或存在過錯時,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因此,監事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包括財務審查和對管理層的監督,以防止因疏忽或錯誤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避免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