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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會抓到多少賭資?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

4 .賭博場所設立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明知是賭博場所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是開設賭場罪的共犯,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信傳輸渠道、廣告、會員發展、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654.38+0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相關的廣告或者為100以上的賭博網站投放廣告。

壹、網絡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接受投註;

(二)建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

(4)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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