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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用戶和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怎麽辦?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為規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行為,建議網絡服務提供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正在使用網絡侵權行為時,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

法律分析

網絡侵權的四種類型如下:1,網絡經營者(中介服務提供者)侵害受害人名譽權;2.利用網絡侵害被害人名譽權的是加害人;3.侵害受害人名譽權的是網絡經營者(中介服務提供者)和加害人;4.網絡運營者疏於監控和刪除有害信息,或者拒絕切斷與含有侵權內容網站的鏈接,拒絕提供行為人的在線登錄信息。網絡侵權的界定。網絡案件具有壹些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顯著特征,如網絡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去中心化等,這些特征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絡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絡是壹個技術含量很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等救濟方式都與技術密切相關。因此,在確認管轄時,需要考慮法院能否處理技術問題,限制審級,或者由壹些有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案件,從而為案件的及時結案創造便利條件。應加快網絡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能適應網絡空間的問題,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國外司法實踐,根據網絡的特點制定壹套適應我國司法現狀的管轄制度。具體可以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行為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5條*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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