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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密碼工作條例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二)私自買賣、轉讓或者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三)未采取保密措施,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四)郵寄或者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五)未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攜帶或者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隨著我國經濟的深入發展、對外開放的進壹步擴大和社會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保密工作面臨的對象、內容、手段和環境也發生了很大變化。服務領域從過去的黨政領導機關擴展到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和社會領域乃至公民個人,保密工作的管理從黨政機關內部擴展到面向全社會的管理,也增加了涉及人員的流動性。涉密載體呈現多樣性,導致涉密活動越來越多,涉密渠道越來越多,竊密手段越來越隱蔽,保密難度加大。面對正處於股份制改革關鍵時期的農業銀行,隨著股份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農業銀行對外發展的程度和透明度在逐步提高,與外方的合作日益增多和深化,因此農業銀行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安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因此,對基層農業銀行如何做好保密工作進行了探討。壹、當前保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近年來,我行在保密工作中完善制度、明確責任、增加管理措施,充分發揮保密工作的保障作用,確保了國家秘密和我行重要商業秘密的安全,未發生重大丟失、泄密和被盜事件。但仍有少數基層銀行保密工作存在諸多薄弱環節和隱患,需要我們進壹步重視。壹是國家秘密載體使用不規範。少數銀行向社會上的商業場所發送秘密文件的副本;秘密文件通過普通郵件或掛號信等普通郵件發送,秘密文件乘坐公共汽車、出租車或步行。沒有嚴格規定秘密文件要在機要室保存壹個月以上,有的文件清理半年或者第二年才退;文件歸檔沒有要求專門的卷櫃存放,而是與普通文件混合存放。少數單位仍存在保密文件保管混亂、登記不全、文件閱毀規定執行不嚴,擅自擴大閱批、復印或傳遞文件範圍的現象。二是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有待加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條受法律保護。壹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原則,既保證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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