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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內部法律關系是怎樣的?

代理人的內部法律關系是基於當事人的協議、法律規定或有關當局的指定而在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建立的法律關系。

代理關系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以及基於代理行為的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總和。前者稱為代理人的內部關系,後者稱為代理人的外部關系。它們之間的有機聯系是:代理人的內部關系是外部關系產生和存在的前提,代理人的外部關系是內部關系的目的和歸屬。

代理人不壹定指律師,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訴訟代理人和律師是兩個概念,兩者有壹定的區別。訴訟代理人:根據需要,訴訟代理人可以以壹方當事人的名義進行訴訟,也可以接受他人的訴訟,但其訴訟權利必須在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指定的權限內;具體來說,訴訟代理人可以分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根據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在訴訟中依法享有並能夠行使代理權的人。

2.委托訴訟代理人是指受被代理人邀請,給予授權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訴訟代理人可以是當事人委托的律師,是訴訟代理人,即訴訟代理人可以是普通人,也可以是律師。

綜上所述,兩者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如果離開代理人的外部關系,只承認代理人的內部關系,那麽實際上就變成了兩個主體之間的監護關系或者預約合同關系,與第三人沒有任何聯系。如果忽略了代理人的內在聯系,就無法解釋為什麽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九條

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

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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