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對我省實施詐騙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6000元以上不滿65438+萬元、65438+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50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量刑的指導意見(2017年4月1日實施)
詐騙罪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數額達到較大起點的,可以在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數額達到巨額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數額達到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和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處罰數額,確定基準刑。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論利用互聯網實施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罪。
《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13次會議通過,2000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0年5月24日起施行,(2000)法釋字第13號]。
第九條使用虛假或者欺詐性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外呼業務量,是指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詐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關於欺詐的法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