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和強奸有什麽區別?
1,概念不同
(1)賣淫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也就是非法交易,基於金錢交易的性關系。賣淫在我國是被法律禁止的,屬於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更容易得傳染病、乙肝、艾滋病等疾病。
(2)強奸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行為,是壹種違背被害人意誌的非法暴力手段,是壹種違法犯罪行為。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除了
阿富汗、塞拉利昂、剛果民主共和國
),強奸是犯罪。當受害者不能因為酒精、毒品或宗教影響而拒絕發生性關系時,與其發生性關系也被視為強奸。
2.不同的處罰依據
(1)嫖娼的處罰,嫖娼是違法的,不是犯罪。
第二,區分是否是組織賣淫罪。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意圖?
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壹般參與賣淫者不作為犯罪處理,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如果幾個妓女為了多掙錢,傳遞信息,提供方便,互相掩護而進行賣淫,因為都是妓女,沒有主仆之分,也沒有固定的組織者,壹般不應該以犯罪論處,而應該以治安管理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僅自己參與賣淫,還組織他人賣淫,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賣淫。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的,不構成犯罪。如果壹些賓館、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雖然負責人放松了管理,但只要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
第三,嫖娼被抓需要什麽證據?
1.對所有案件量刑,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能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可靠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在查處賣淫嫖娼案件中,只有賣淫嫖娼人員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賣淫嫖娼行為。
2.認定賣淫嫖娼,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民警還要調查其他證據,比如被抓個正著時民警的證言;或者現場的有關物證、書證;或者可以證明賣淫的視聽資料;或介紹或容納人們的證詞;或者其他證人、物證等。
3.嫌疑人不承認賣淫,但公安機關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可以認定為賣淫。
4.因為法律不追究屬於道德範疇的婚外性行為和婚前性行為,公安機關只能認定賣淫嫖娼,除非有證據證明雙方的行為不是基於感情,而是基於金錢和性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