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自訴人李系靈璧縣教體局工作人員。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張某、紀某、趙某、李某經協商達成投資寄宿制靈璧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協議,李某以其弟李某某的名義在協議上簽字。李在經營學校期間,與被告人胡、張、趙、紀發生矛盾。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張等人使用學校的電腦在靈璧論壇註冊用戶名。靈璧俠義?實名胡某、張某、趙某、吉某發布《舉報:靈璧教體局官員某被逼入股某民辦學校《靈璧教育系統官員能否在其監督管理的企業中入股》《李事件回顧》等文章在蘇州在線、網絡世界等網站被點擊。
李認為,四被告人捏造事實,在網絡上惡意傳播,嚴重損害了自訴人的名譽和人格。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請求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判令其賠償自訴人精神損失5萬元,刪除網上誹謗信息,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法庭審判
壹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胡、張、趙、紀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判決被告人胡、張、趙、紀無罪,駁回李的訴訟請求。李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李以其弟李某某的名義與原審第四被告人協商。李雖在投資協議上簽有李某某的名字,但李實際參與學校管理並收取其他合夥人支付的投資款,並在學校的餐飲、住宿等費用支出單據上簽有其名字。第四,原審被告人在辦學期間與李發生矛盾後,向紀委、教育主管部門實名舉報李的問題,在網絡上發表實名文章,惡意詆毀李的人格、名譽,無虛構文字、言語使用不當的行為。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據此,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的陳述
負責該案二審的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是否構成誹謗罪,關鍵在於是否故意捏造或者捏造事實。本案中,原審第四被告人在學校經營過程中與李某發生矛盾後,實名向紀委、教育主管部門反映李某的問題,並在網上發表實名文章,沒有虛構文字或使用不當言論惡意詆毀李某的人格和名譽。因此,壹審被告的行為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