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最高可處六個月拘役,也可並處罰金。罪名包括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時嚴重超載或者超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危險駕駛造成人員傷亡或者其他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阻礙交通執法人員糾正危險駕駛行為,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
危險駕駛罪的法理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規則,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進壹步明確了危險駕駛罪的適用範圍和標準;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駕駛行為的安全要求有具體規定。
綜上所述,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處六個月以下拘留並處罰金,包括各種違法行為,如追逐競駛、醉酒駕駛、嚴重超載或者超速、運輸危險化學品等。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損失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妨礙交通執法人員糾正其行為的,可能構成妨礙公務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33-1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