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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主責任新規第10條

肯定有責任。從法律層面來說,微信群的群主對微信群有管理責任和義務。首先,群主對群內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或言論負有必要的註意義務,應當盡到群管理責任,制止微信群內侮辱他人名譽的行為。其次,群主作為微信群的管理者,擁有比普通群成員更多的發布群公告、將群成員移出群聊、解散微信群的權限,群主應當在自己的權限範圍內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

群主應該對“慢作為”和“不作為”負責,這就涉及到判斷標準的問題。壹方面,群主要在自己的能力範圍內,公平公正地處理和勸阻群成員之間的糾紛和謾罵,不能偏袒出於個人感情而發表侵權言論的成員。另壹方面也要註意,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是無限的。只要在群體內盡到了積極預防和制止侵權行為的義務,就可以視為盡到了註意義務,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法律責任。

考慮到微信群的功能和特點以及群主的責任和權限,群主責任的確定應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可以參照適用的互聯網平臺服務提供者的“通知-移除”規則,即微信群成員在微信群內發表侵權言論的,群主在被受害人告知後,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對侵權人進行勸阻、警告並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勸阻無效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移除侵權人或者解散團體等必要措施,防止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和損害擴大。

也就是說,如果群內成員發表侵權言論,群主可以使用“通知移除規則”,即在知曉或被受害人通知後,群主應及時采取措施對侵權人進行勸阻和警告。如果勸阻無效,可以將侵權人踢出群聊,或者直接解散群聊,防止侵權行為擴大。這才是群主履行管理責任的應有之義。

1.判斷所有人應當履行的註意義務的標準是什麽?

有法官認為,判斷微信群群主是否盡到應有的註意義務的標準不能太高,不能苛求群主時刻關註群裏的評論。業主在群體內盡到了積極預防和阻止侵害的責任的,可以認定其盡到了應有的註意義務。

具體而言,應根據微信群的性質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結合違法言論發生的頻率和持續時間、被侵權人的通知和求助情況、微信群主對侵權人違法言論采取的管理措施類型、管理措施的時效性等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條例》第六條

(10)條款

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其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

《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壹款規定

“互聯網群體創辦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體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體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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