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壹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每次記2分:
(壹)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帽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未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校車標牌的規定,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的;
(八)校車接送學生時,不按照規定的站點停靠校車的;
(九)校車不搭載學生上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牌和停車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校車上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熄火前離開駕駛座的。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辦法》第壹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12分:
(壹)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道路通行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