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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後違反競業禁止還追究嗎?

競業禁止期限壹般為兩年。超過兩年,該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應當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

首先,違反競業禁止的後果取決於具體情況:

1.企業違反合同,員工可以解除合同;

2.公司股東違反競業限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競業禁止是壹項法律義務,不能通過協議終止。然而,競業禁止是壹項約定的義務。企業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承諾,不支付賠償金,經催告後員工仍不支付賠償金的。此時,員工可以行使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

2.如果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要求賠償:

1.根據協議,員工需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2.要求員工依法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

3.公司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時,也可以要求員工停止違約,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4.當公司與員工協商不成時,公司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同時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

第三,如何追究員工違法競業限制的責任

1.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同時,雙方未能就違約金達成壹致的,公司可以依法要求員工賠償實際損失;

3.員工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時,用人單位壹般只能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兩者不能同時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應當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行開始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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