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制作“領導幹部不得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等方面的工作警示排版,放置在分局辦公樓的顯著位置,時刻警示民警要自律,提醒來訪人員自覺打消當面詢問、說情的念頭。
三是通過執法案卷評查,檢查民警執行“三項規定”防止司法幹預情況,檢查辦案單位或辦案人員是否全面如實填寫《執行“三項規定”情況記錄表》等12項,進壹步督促民警嚴格依法依規辦案。
四是明確要求黨員幹部在民主生活會或組織生活會上報告“三項規定”執行情況,開展自我剖析,並將“三項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體系、年度考核、晉升、評優,切實織牢制度網,防止對司法“三項規定”的幹擾。
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聯系溝通的若幹規定》。
第二條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司法權威,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任何領導幹部不得要求司法機關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辦案,不得要求司法機關做妨礙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條。負責領導司法工作的機關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按照工作程序了解案情,組織研究司法政策,依法協調處理工作,督促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為司法機關創造公正的司法環境,但不得對證據的采信、事實的認定、司法裁判作出具體決定。
第四條司法機關應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妨礙司法公正的任何要求。
第五條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和具體案件辦理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