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責任優先。
違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的財產不足以承擔民事責任並同時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責任。
(2)提前支付。
1.消費者有選擇權: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
2.最先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單位應當先行賠付:收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3)懲罰性賠償。
最能體現《食品安全法》嚴格性的,是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者進行懲罰性賠償。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瑕疵的除外。”
該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
1.適用前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需要造成死亡或者殘疾的後果。
2.賠償金額:損失為+10倍價款或3倍損失,增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
3.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列三種情形為由進行抗辯無效,不承擔懲罰性賠償:
1.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有質量問題仍購買食品、藥品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支付食品、藥品的贈與對價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食用或者使用時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 *消費者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接受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接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要求賠償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損失;追加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