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在臨時使用期限屆滿後拒不交出土地、拒不交還土地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主要包括:
1,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即非法占用的土地將恢復到占用前的狀態。非法占用的土地是未確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公共土地或者國有土地的,應當恢復占用前的原貌;非法占用的土地為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應當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原使用者,給原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非法使用者的民事責任;非法占用的土地是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
2、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在非法占用的農用地上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3.沒收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4.罰款:除上述處罰措施外,當事人還可能因非法占用土地而被罰款,但罰款是可選的。是否罰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決定,對違法占用土地的當事人處以罰款;
5.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對象是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6.刑事責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情節嚴重,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處罰金或者罰金。需要註意的是,該罪必須是非法占用耕地罪。
綜上所述,違法用地將被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沒收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