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生命財產造成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未按照要求采取防範措施,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或者未及時消除已經發現的隱患,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根據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命令,或者對其依法采取的措施不予配合,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突發事件或者危害擴大,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該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攜帶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