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區分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就綁匪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而言,綁架其實是非法拘禁,與非法拘禁罪非常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綁架罪主觀上必須以勒索財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則沒有這種目的。這裏要註意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論處。這裏的債務是否包括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違法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關於為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如何定罪的解釋》(法釋〔2000〕19號),行為人因高利貸、賭債等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債務非法拘禁、扣押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可以看出,上述第3款中“索債”中的債務,既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非法債務,因為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無論是合法債務還是非法債務,行為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部分,而不是非法勒索他人財物的問題。(2)不同行為的綁架罪只能以積極的方式實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二、綁架罪如何量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壹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的刑罰時,應當註意以下問題:(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虐待手段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行為,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綁架後,因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等原因,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采取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死刑,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采取非常慎重的態度,嚴格把握適用條件。綁架他人後實施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納入綁架罪,不單獨定罪。如果犯強奸罪,應該數罪並罰。根據以上我們知道,綁架罪的刑事處罰是很重的,在非常嚴重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被判處死刑。行為人因綁架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家屬可以為其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在不同的階段,專業律師能提供的幫助其實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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