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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建設的處罰依據和標準

非法占用集體土地或者農用地進行建設和處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對農村地區的違法建築,可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不可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清除。

對農村地區違法建築的罰款如下:

(1)違法建設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二)無法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施工;

2、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3、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4、是否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在農用地、林地等非建設用地上進行建設;

5、非法轉讓、買賣、出租或者變相買賣、出租建設用地的;

6.無法提供職能部門或住建局出具的允許施工的其他書面材料;

7.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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