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法律的組成部分,它反映了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和現實民主政治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制度,即社會制度、國體原則、國家權力組織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違憲審查的概念
違憲審查又稱憲法監督,是指特定機關按照壹定的程序和方法,對法理學、法規、行政命令等規範性文件以及特定主體的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和處理的制度。其職能是保障憲法的實施,維護憲法的權威,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相繼建立了違憲審查制度。
憲法司法的概念及其區別
所謂憲法司法,主要是指憲法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據。但法院直接以憲法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有兩種明確的形式:壹種是直接將憲法適用於民事權利侵權案件,包括政府侵權和私人侵權;另壹種情況是法院直接依據憲法對爭議事項進行司法審查,即違憲審查。憲法司法化起源於美國。著名法官馬歇爾審理的馬伯裏訴麥迪遜案,揭開了憲法司法化的序幕,許多國家紛紛效仿。目前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都普遍認可,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但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範。
憲法司法不同於憲法監督、違憲審查和司法審查。憲法監督是憲法授權或憲法實踐認可的以壹定方式進行違憲審查、禁止違憲事件、追究違憲責任,從而保障憲法實施的憲法制度。我國現行憲法制定的監督制度與憲法的司法制度在主體和內容上都有很大不同。違憲審查是憲法司法化的壹種表現形式,是專門機構對特定事件和行為進行判斷和處理的活動。司法審查是國家通過司法機關和司法程序審查和決定立法和行政是否違憲的基本制度。司法審查的內容也是憲法司法的表現,但憲法審查有事前審查和事後審查,而憲法司法只有事後審查,適用不訴不理原則,可以作為刑法、民法等部門法的適用重復適用。
憲法保障
憲法保障是指國家要保障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的地位,其他法律不得與之相抵觸和沖突。應當保護憲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應當審查和禁止立法和司法行政活動中違反憲法的行為。違憲審查是憲法保護的最佳手段,但我國尚未建立相應的制度。對於憲法保護,立法時只有壹定的審查程序,法律頒布後是否違憲無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