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妳的問題,違約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例子很多。為了便於理解,我想向妳介紹壹下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65438+10月1日,甲方與乙方簽訂《珍貴古畫買賣合同》,約定乙方於1年2月支付貨款,甲方於1年4月交付古畫。乙方於2月1日支付貨款。
(1)如果甲方在1年4月拒絕履行(或者交付的古畫不是事先約定的),屬於實際違約(《合同法》第107條,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2)如果甲方在1年3月通知乙方該畫不出售(或者甲方在1年3月明確告知乙方已將該畫贈與丙方),則屬於預期違約(《合同法》第108條,壹方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前者理論上屬於明示預期違約,後者理論上屬於默示預期違約)。
這是壹個完整的案件事實。甲、乙雙方的合同行為逐壹引起了法律關系的變化(產生合同債權債務,甲方有交付古畫的義務,享有請求乙方交付貨物的債權,乙方有交付貨物的義務,享有請求甲方交付古畫的債權。這種法律關系是甲乙雙方因合同行為而產生的。)在甲方違約(無論是實際違約還是預期違約)之際,因甲方違約而發生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債權債務,即守約方(B)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違約方違約而發生的債權債務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付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上交圖紙。違約後,乙方要求甲方繼續提交圖紙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在這兩種情況下,債權債務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發生。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種情況是預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和第94條第2項規定了預期違約。此外,第68條中的不安抗辯權也吸收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預期違約情形,在預期違約情形下(在履行期之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守約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乙方可以在1年4月之後,1年5月之前,要求甲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不用等到5月1才能認領。讓救濟更及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