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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是法律事實(事實行為)嗎?

合同行為(契約)和違約行為都是法律事實,因為兩者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但在進壹步的劃分中,屬於不同的歸屬,合同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違約行為屬於事實行為。(需要補充的是,在傳統民法中,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界定並沒有考慮到合法性,所以事實行為包括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這是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法律事實。我國還有壹種分類方法,以梁慧星教授為代表,認為法律行為必須是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包括事實行為。在這種分類中,違約和侵權只能作為違法行為的次概念,而不能歸為事實行為。北京大學的魏振瀛教授以前壹種分類為代表。民法考試的提議者和召集人是李仁玉,他是魏振瀛的弟子。所以妳直接根據妳看的書回答問題。我介紹壹些背景知識供參考。)

回到妳的問題,違約引起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例子很多。為了便於理解,我想向妳介紹壹下簽訂合同的整個過程。65438+10月1日,甲方與乙方簽訂《珍貴古畫買賣合同》,約定乙方於1年2月支付貨款,甲方於1年4月交付古畫。乙方於2月1日支付貨款。

(1)如果甲方在1年4月拒絕履行(或者交付的古畫不是事先約定的),屬於實際違約(《合同法》第107條,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2)如果甲方在1年3月通知乙方該畫不出售(或者甲方在1年3月明確告知乙方已將該畫贈與丙方),則屬於預期違約(《合同法》第108條,壹方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前者理論上屬於明示預期違約,後者理論上屬於默示預期違約)。

這是壹個完整的案件事實。甲、乙雙方的合同行為逐壹引起了法律關系的變化(產生合同債權債務,甲方有交付古畫的義務,享有請求乙方交付貨物的債權,乙方有交付貨物的義務,享有請求甲方交付古畫的債權。這種法律關系是甲乙雙方因合同行為而產生的。)在甲方違約(無論是實際違約還是預期違約)之際,因甲方違約而發生應承擔違約責任的債權債務,即守約方(B)有權要求甲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違約方違約而發生的債權債務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後,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付款,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上交圖紙。違約後,乙方要求甲方繼續提交圖紙並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在這兩種情況下,債權債務因不同的法律事實而發生。上述案例中的第二種情況是預期違約,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和第94條第2項規定了預期違約。此外,第68條中的不安抗辯權也吸收了英美法中的預期違約制度。預期違約情形,在預期違約情形下(在履行期之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守約方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即乙方可以在1年4月之後,1年5月之前,要求甲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不用等到5月1才能認領。讓救濟更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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