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中央政法委關於政法部門嚴明紀律、嚴格執法的通知。
第壹條“不得執法犯法、行賄受賄、枉法裁判。
嚴禁以權謀私,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吃、拿、卡、要,索賄受賄。不準接受當事人、立案單位和訴訟代理人的宴請、各種禮品和現金禮金。嚴禁利用發案單位的人、財、物辦理案件。不準到下屬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不得挪用公款炒股、炒地、炒房牟取暴利。不得參與或者包庇走私、販私、私護活動。不得支持、縱容、包庇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錄像、書刊和制售偽劣商品。
第二條不準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
凡國家法律法規、黨中央、國務院文件和中央政法部門沒有明文規定或廢止的收費和罰款,壹律取消,群眾可以拒付和舉報收費。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不得向政法部門下達罰款。政法部門不得以集資、贊助、扶持等任何名義向企業和群眾攤派,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提高罰款數額。罰款、沒收財物和收取訴訟費應出具法律文書和正式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國庫,財政部門要保證政法部門所需的行政和辦案經費。
第三條禁止利用職權進行創作。
政法部門不得將行使法定職責變為有償服務,也不得開展與職責權限相關的有償服務活動。政法幹警不得超越法定職權或者利用職權創收。地方政府和財政部門也不得給政法部門設定創收任務。
四是不準違規辦“三業”。
政法部門(不含勞改單位)開辦的勞動服務公司和其他經濟實體,必須按照中央和國務院的規定,與原單位徹底脫鉤。在職民警不得在這些經濟實體中兼任任何職務。根據偵察等特殊工作需要,經批準在經濟實體兼職的,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各種報酬。不得購買企業發行的證券。
第五條不得從事第二職業。
政法幹警應當恪盡職守,專心做好本職工作,不得從事第二職業(包括在職期間不得兼職律師)或有償中介活動。不準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和親友經商辦企業謀取利益和提供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