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觀性:除了技術缺陷,偽造、盜用、冒用他人電子簽名是誘發電子簽名真實性風險的另壹種類型。對此,《電子簽名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偽造、冒用或者盜用他人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但該規定僅描述了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情況下的壹般處理規則。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簽名的民事責任都需要進行類型化分析。試著從壹個案例入手。假設B冒用(偽造或竊取)A的電子簽名與商譽D簽訂合同,電子簽名的認證機構為c,在這種典型的冒用簽名的情況下,由於B以A的名義訂立合同,A、B、D之間存在無權代理關系(A為委托人,B為無權代理人,D為相對人), 並且電子簽名法還規定了認證機構D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分析B的民事責任時,涉及到A、B、C、D的法律關系,案例壹:由於B未經A許可使用A的電子簽名,B根本沒有代理權限代表A進行交易,所以D可以依據無代理權的規定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如果D在A追認前解除合同,B必須承擔D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案例二:D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合同,要求B繼續履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如果A沒有追認,D可以要求B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情景三:由於B使用的電子簽名經過了認證機構的認證,具有可信賴的外觀,善意D基於其對權利外觀的信賴而進行的交易,如果A在壹定程度上也有能力預測和控制這種虛假外觀的形成,則應承擔虛假外觀所帶來的不利風險。這體現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表見代理制度中,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那麽,D可以據此要求A履行合同,在A履行合同後,可以要求B賠償他因履行合同而遭受的損失。案例四:認證機構不能證明自己在電子簽名認證中沒有過錯的,根據《電子簽名法》第二十八條,認證機構C應當對A、D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丙方對任何壹方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乙方主張賠償,要求乙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可見,D為保護自身利益而選擇的法律,直接決定了B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對象(電子簽名的委托人、電子簽名人或電子簽名認證機構)和民事責任的種類(繼續履行、返還原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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