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由代理權產生的壹種基本法律關系。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存在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人單方授權受托人,受托人取得代理權。代理人的委托書不直接來源於委托合同,而是來源於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委托授權的基本法律關系包括委托合同關系、勞動合同關系、雇傭關系、職務關系等。即使現實生活中沒有達成委托協議,但是已經委托授權,當然委托和代理的基本關系大多是委托合同。委托獨立於委托合同,委托的書面形式為授權委托書。
法律客觀性:
委托授權是指委托人(代理人)授權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委托人通過壹定的形式表達了自己願意授權給代理人的內心意思,這就是授權行為。委托授權是壹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即委托人單方意思表示是成立的前提。只要委托人作出這種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了授權委托書,授權的法律效力就產生了。授權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如果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則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65條第1款)。委托行為是委托的基礎,委托中的權利義務關系體現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這兩者是相互聯系的,但又是不同的。委托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意思表示壹致,即委托方願意授權,受托方願意接受的情況下才能成立。實踐中,為了防止糾紛,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委托書的同時,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委托書壹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而委托合同壹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然不解決代理權問題。委托合同中有特別授權條款,明確約定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內容的,無需另行授權,代理人自委托合同生效時起取得代理權。如果委托合同中沒有明確的授權意向,只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則不能認為被代理人取得了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