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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剝奪違法犯罪分子的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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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兩種類型。

人身自由權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依法剝奪犯罪分子在壹定期限內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的刑罰方法。

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剝奪下列四項權利:

1.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國家機關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在國家機關任職,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管理等工作職務。也就是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擔任任何職務。

2.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可以繼續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但不能擔任領導職務。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選舉權是指選舉法規定的公民可以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參加選舉活動,選舉人民代表和其他職務的權利,即選舉權;被選舉權是指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公民可以被提名為人民代表候選人,被選舉為人民代表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公民的壹項基本政治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徑。當然,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不能享有這壹權利。

4.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自由的權利。所謂言論自由,就是公民用文字表達自己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頻、繪畫等形式發表作品的自由。,並向社會表達思想;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某種目的而組成社會組織的自由;集會自由和遊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達意見和意願的自由,只是表達方式不同。這六項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表達意見、參與政治活動和管理國家的自由權利。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行使這些自由。

對於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特別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危害的程度和情節的輕重決定,並應當與判處的主刑的輕重相適應。

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法律規定剝奪政治權利壹般是較重的犯罪,剝奪政治權利壹般獨立適用於較輕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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