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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規定了委托代理。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托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 *共同訴訟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委托律師應當簽訂代理協議;

2、每壹方當事人以及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最多只能委托兩名律師(包括律師助理)作為代理人;

3.外國律師,包括港、澳、臺律師,不能作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4.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授權機關必須說明是總代理還是特約代理。如果是特別代理人,還必須寫明那些權限,如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制作和解、達成調解協議、提起反訴、上訴等。

5.委托兩名律師(包括律師助理)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授權其分別擔任代理人。委托律師代理的,除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

6.僑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必須從國外寄交或者委托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該國使館證明。

7.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共同履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和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民事行政訴訟民事代理規定》第四條:下列公民可以被委托為民事、行政訴訟的代理人:

(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二)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人員。

前款第(壹)項所稱近親屬,是指有扶養關系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親屬;“工作人員”是指與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勞動或人事關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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