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事的人。
(二)受托人: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從事民商事活動或者訴訟、仲裁活動的人。
2.代理: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也稱本人)的名義,與第三人(也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
(1)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代表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壹方當事人,直接行使訴訟代理權的人。
(2)被代理人: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某種法律行為,但自己直接承擔權利和義務的人,稱為被代理人。
第三,委托和代理的區別
首先,委托和代理有概念上的區別。委托關系是基於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約定,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委托處理事務的民事法律關系。而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的行為。它們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
第壹,就代理人而言,代理人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種類型。委托合同是雙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約定的合同關系,與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無關。同時,委托合同還適用於不涉及代理制度外第三人的經濟行為和簡單交易行為,既不能適用法定代理,也不能適用指定代理。
第二,代理只適用於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即代理屬於對外關系,否則就不是代理;委托合同只適用於委托與被委托的內部關系,否則不成立。
第三,代理關系的成立,委托人授予的代理權是單方法律行為,而委托合同根據合同法第396條的規定屬於雙方的法律關系,即委托合同法律關系的成立首先要有委托人的承諾。如果委托人不作出承諾,委托人就不可能委托其處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委托代理關系形成的基本條件是:
1.在市場交易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的行動者,他們在壹定的約束下追求效用的最大化。
2.市場交易的參與者面臨著不確定性風險,他們所掌握的信息處於不對稱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