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案例:2065438+2005年9月,男子田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逃犯。為了躲避公安機關的抓捕,田某躲回了村裏,白天躲在村裏的廢棄窯洞裏,晚上躲在自己的廢棄窯洞裏,有時還會在家裏過夜。
在此期間,被告人田某祿(田的父親)、被告人田某清(田的兒子)提供錢財,並在炕上挖洞幫助其藏匿。
2065438+2008年2月,公安民警得知田某壹家在家過年,立即前往田家準備對田某實施抓捕。當警察上前詢問田爺爺和孫子的下落時,他們聲稱從未見過田。
最後,公安民警在山洞裏找到了田,並將其移交刑警大隊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清明知其父田某平涉嫌搶劫、強奸,為其提供錢財並幫助其藏匿;被告人田某祿明知其子田某平涉嫌搶劫、強奸,為其提供藏匿場所和食物,均已構成窩藏罪。
且被告人田露已滿75周歲,系老年人犯罪,且有病在身,依法從輕處罰,宣告緩刑。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田某清有期徒刑壹年,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田某祿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
中國法院網:陜西壹名漏網男子因將爺爺和孫子藏在家中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