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假釋的,監獄應當按期假釋,並發給假釋證明書。對假釋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實施。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不構成新的犯罪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的建議之日起壹個月內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決定撤銷假釋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罪犯收監。
第三十四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假釋條件的犯罪分子,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刑、假釋。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檢察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三十五條罪犯服刑期滿,監獄應當按期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第三十六條罪犯刑滿釋放後,公安機關應當憑釋放證明進行戶口登記。
第三十七條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幫助刑滿釋放人員落戶。對喪失勞動能力、無法確定贍養人、扶養人和基本生活來源的刑滿釋放人員,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濟。
第三十八條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