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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法術語解釋

1.屬地管轄範圍內的所有人、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轄權。國家對其境內的所有人、事、物享有完全的、排他的管轄權。

2.反駁者為了壹個國家的政治原因把他的國家解救出來(包括預防的可能性)。或離境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保護和拒絕自首或引渡的壹種國際法制度,是指壹國保護因政治原因被其他國家起訴(包括可能起訴)或離境的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並拒絕將其遣返或引渡的壹種國際法制度。

3.人權所謂人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本性而享有的尊嚴或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就其充分意義而言,是每個人自由平等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或者說,是每個人對生存和發展必要的自由、平等的權利。所謂人權,是指在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每個人根據自己的本質和尊嚴享有或者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所謂人權,完整意義上來說,就是每個人自由平等地存在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每個人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和平等權利。

4.國際公法又稱國際法,定義為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又稱國際法,是指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

5.主權,即國家主權,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最重要的國家屬性,是國家處理對內和對外事務權力的固有獨立性。即國家主權是壹個國家最重要的屬性,是國際法上壹個國家自主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固有權利。

6.引渡是指將壹個國家在其領土上犯下的外國罪行逃到另壹個國家要求審判的罪行。各國之間有引渡犯罪的相互協議,否則不將監禁視為引渡。它是指壹國將在其境內逃亡的外國罪犯移交給另壹個要求審判該罪犯的國家的行為。各國不承擔引渡義務,除非簽訂了相互引渡罪犯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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