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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婚姻家庭糾紛殺人案很難判死刑?

這類案件無論犯罪的嚴重程度如何,在性質上都屬於因,是針對特定犯罪對象實施的犯罪,這就決定了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輕,其人身傷害也要輕得多。因為他不是針對社會,只是針對特定的犯罪對象。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存在婚姻、鄰裏、戀愛等密切關系。他們中的許多人是同壹家庭的成員,有些人甚至是同壹家庭的成員。

法律分析

我國刑法實行保留死刑、堅決少殺、防止過失殺人的政策。我們必須非常謹慎地適用死刑,並將立即執行死刑的範圍縮小到最低限度。在此基礎上,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即罪行特別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分子。對於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殺人案件,首先要考慮行為人的犯罪動機、目的和手段。涉及婚姻家庭糾紛的殺人案件,壹般手段並不殘忍,其動機和目的是通過長期積累形成的;其次要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如果行為人是被對方長期強迫或強制做的,被害人有過錯,這種情況下不判死刑。如果行為人出於其他非法目的將其殺害,且手段極其殘忍,可以考慮立即執行死刑。問題本身就值得商榷,在家庭糾紛刑事案件中適用死刑要慎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款之罪,除被害人不能告訴,或者因受脅迫、恐嚇而不能告訴的以外,只有告訴的,才予以處理。第二百六十條之壹虐待被監護人、老年人、病人、殘疾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壹款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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