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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需要律師為“壞人”辯護

近日,Xi大學生姚佳欣駕車撞人後刺傷傷者壹案在媒體和輿論上被炒得沸沸揚揚。熱炒源於庭審中辯護律師與公訴人的激烈爭論。爭議的焦點在於藥家鑫是否屬於“激情殺人”,是否可以從輕處罰,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姚佳欣的辯護律師認為,姚的行為屬於“激情殺人”,其行為屬於自首,應當從輕處罰。辯護律師此言壹出,網上群起圍攻。在網易的留言板上,最受歡迎的五條信息中有三條是針對律師的,接下來是“訴訟律師”、“沒人性”、“禽獸不如”等詞語。甚至聲稱“辯護律師要被殺”的極端言論也屢見不鮮。在我看來,這遠遠不是個例。律師只要為網友公認的“壞人”辯護,就會得到無數口水和磚頭的言語。比如“重慶打黑”案,著名刑法專家趙長青在為“紅頂商人”、“黑社會頭目”李強辯護時,遭到網友圍攻辱罵。風壹吹,連壹些律師都害怕,不願意為“壞人”辯護。比如貴州習水縣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壹些原本由司法部門指定的辯護律師拒絕出庭,並聲稱“我不想為這樣的人辯護。”律師團隊裏有沒有讓人討厭的人?當然有。比如壹些律師與法官權錢交易,妨礙司法公正。比如,獲得“重慶市十大女律師”稱號的胡燕瑜,就是重慶市高院執行局原局長吳曉青的情婦。吳曉青利用職權幫助胡燕瑜獲得了4000萬元的律師費。然而,在我們的社會中,並不缺少為“壞人”辯護的律師,而為“壞人”辯護的律師在社會中的出現,恰恰是社會進步和法治發展的表現。原因很簡單。什麽是“壞人”,什麽是“好人”?在法院宣判之前,誰也說不清楚。法律和司法只承認“有罪”或“無罪”。完全有可能出現壹個被大眾認為的“壞人”。其實他在法律上是無辜的,壹個被大眾認為的“好人”在法律上其實是有罪的。如果讓公眾來判斷壹個被告是“好人”還是“壞人”,然後決定是否為他辯護,事實上,公開審判將取代司法審判。即使壹個“壞人”最終被法院認定有罪,他也需要律師為他辯護,因為對於壹個“壞人”來說,他可能存在罪輕、罪重等問題,他需要律師幫他找到法律依據。尊重壞人的權利只是保護好人權利的前提。如果壞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那麽權力的濫用最終會降臨到好人身上。還有壹個問題,藥家鑫的律師提出,他是“激情殺人犯”,可以從輕處罰。先不說他是不是“激情殺人犯”。就算他的說法是胡說八道,為“壞人”辯護的律師有權利在法庭上“胡說八道”嗎?律師不是仲裁人。他的職業職責是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利的辯護意見,為法院判決提供參考。在我看來,只要律師不偽造證據,不與法官“交融”妨礙司法公正,他的意見,甚至是“廢話”,都是他履行職責的體現,應該得到尊重。妳可以反對他的意見,但不能剝奪他的話語權,也不能對他進行人身攻擊。歷史上著名的審判,如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之所以能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正是因為法官給予了公認的“壞人”最充分的辯護權,每個“壞人”都有權請律師或為自己辯護。今天,要讓藥家鑫的審判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正是因為他和他的律師需要全力為他們辯護,而不是試圖讓他們沈默,甚至將為壞人辯護的律師驅逐出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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