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刑罰的根本目的是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壹般預防。既要關註刑罰正義的實現,又要關註罪犯社會化和社會預防犯罪的雙重需要。老年人是社會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因為他們在生理上已經接近生命的終點,對他們進行改造的意義不大。就壹般預防而言,在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的範圍內,對老年人適用重刑,既能起到威懾不穩定分子的壹般預防目的,又能使身體狀況極差的老年人接受健康狀況難以承受的司法審判,會使公眾認為刑法不人道,產生反感和沖突,不利於社會和諧,其次是老年人犯罪。犯罪後,壹定年齡的老年人,受年齡和生理因素的限制,往往即使不適用刑罰也不會繼續犯罪。另外,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本來就差,有的還有很多疾病,自然無法承擔繁重的生產活動。所以,依靠限制他們自由的方式被拘留改造,意義不大。此外,國家必須為他們提供必要的醫療和其他保障措施,這增加了改革的成本。這樣既達到了預防犯罪的目的,又節約了國家資源和成本。
(2)對老年人犯罪從輕處罰符合人道主義要求。
人文主義要求關心人,尊重人性和尊嚴,尊重人的自由意誌。隨著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人道主義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人道主義逐漸演變為壹種關註人性、人的價值和尊嚴、人的現實生活和幸福、人的解放的理論。從生理上講,大多數老年人的身體機能處於緩慢下降期,社會危害性、犯罪情節和犯罪手段也會隨著他們的辨認和控制能力越來越強而下降。從心理上來說,由於年齡增長和身體下降帶來的心理影響,心理變得更容易產生孤獨感。再次,在生活中,老年人喪失了勞動能力,無法獨立生存,在社會中處於弱勢地位。關愛老年人犯罪,建立相應的寬大制度,是人道主義的要求。刑法的人道主義是指如何將刑罰給犯罪人帶來的痛苦控制在人的尊嚴可以接受的限度內。刑法的人道主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刑法的寬容性、溫和性和道德性。刑法的人道性是最基本、最根本的要求,可以概括為:罪犯也是人。
(三)符合中國傳統和國際慣例
目前,許多國家的刑事立法都對老年人的刑事責任作出了特別規定,如在執行或程序上設置減輕處罰、其他從寬處理或優待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族刑法》第1961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六十周歲以上的犯罪分子,不適用死刑;在菲律賓和蘇丹等國家,70歲的人免於處罰。
《巴西刑法典》( 1940)第30條規定,被判處監禁的罪犯不適用緩刑,但70歲以上、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年的罪犯可以適用緩刑。
《墨西哥刑法典》第34條和《荷蘭刑法典》都規定,70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應當免除刑罰。法國新刑法規定,如果被判刑人年滿65歲,禁止居留的規定自然停止。其他剝奪自由的刑罰(監禁、監禁),如果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接收監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