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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遊局的管理範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

文化旅遊局的管理範圍包括:

負責管理和監督文化、文物和旅遊事業單位的資金和財務。

規劃和指導地方重點文化設施建設。

制定地方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支持和推動全市文化產業的發展和建設。

負責當地文化、文物和旅遊的統計工作。

負責研究制定本地區文化藝術人才規劃。

縣文化和旅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市委、縣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壹領導。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文化、旅遊、文物、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版權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立法權限內,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研究制定本縣文化、旅遊方面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加強陣地建設,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

2.統籌全縣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和文物保護發展,制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產業、旅遊及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領域體制改革。

3.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活動,指導重點文化、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設施建設,引導和推動全域旅遊。

4.指導和管理全縣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代表性和示範性的文藝作品,促進各類藝術和藝術品種的發展。

5.負責全縣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等公共服務,實施文化惠民工程,整體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和均等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業,完善旅遊公共服務,依法保護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的權利。

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國家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遊資源。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旅遊景點應當體現公益性。

第五條國家倡導健康、文明、環保的旅遊方式,支持和鼓勵各類社會機構開展旅遊公益宣傳,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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