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政府發言人向社會發布的信息應當包括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的文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計劃及其完成情況等。發布重大疫情的預報和處理情況;發布政府預算、決算、實際支出和審計情況,以及政府投資的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和運營情況;發放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和標準;扶貧、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的標準、條件和實施情況。當然,上述信息的發布是政府信息發布與公眾知情權實現的雙向互動。
20多年來,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在引導輿論、改善政府形象方面發揮了特殊作用,在改善政府管理、實現公眾知情權方面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時也為向世界展示中國的良好形象,為各國媒體提供有關中國的權威信息,讓世界全面了解中國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法規的相繼建立和完善,推動了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的進程。當今社會,信息已經成為壹種寶貴的資源,公眾對信息知情權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同時,政府希望通過發布信息的制度化、規範化,對社會輿論施加影響,提高政府的決策水平、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政府形象。因此,在公眾和政府的共同需求推動下,我國新聞發言人制度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和社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