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黃都是十五六歲的少年。到了初中,他們就是父母的好孩子,聽話的學生。但自從在社會上結交了不良少年朋友後,學習成績壹落千丈。
22歲的朱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獲釋後,朱不思悔改。為了尋求快感,他不勞而獲,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為了找幫手,我遇到了黃和王。在他的引導下,黃夫婦產生了邪念。他們合夥在立交橋下、地鐵等處,用數人威脅某學生,搶走14級學生劉的手機、13級學生何的自行車,並揮霍壹空。壹次又壹次,他們把犯罪的手伸向了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未成年學生。短短幾個月內,黃參與搶劫20次,王參與搶劫15次。最終,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黃、王有期徒刑4年、6年。
評論和分析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負刑事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這個階段的青少年在智力和體力上已經有了很大的發展,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有待增強。另壹方面,他們畢竟還年輕,對很多危害社會的行為缺乏足夠的識別能力。所以法律只規定他們對列舉的這些嚴重罪行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王、黃屬於這個年齡段的刑事責任能力類型。因此,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王、黃因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這兩個正值壯年的孩子,本可以在燦爛的陽光下,在父母身邊,在學校裏快樂地學習生活。只是因為他們粗心的朋友,缺乏辨別善惡的能力,導致他們挑戰法律,成為罪犯。教訓是深刻的。這提醒我們所有人,尤其是青少年,交友要謹慎:傷害自己的不僅僅是敵人。有時候,身邊關系很好的熟人朋友,在特殊情況下內心會扭曲,會做出壹些讓人意想不到的瘋狂的事情。
所以,在交朋友的時候,要註意他們的異常行為,註意他異常行為的原因和背景。如果不能幫他們解決抑郁,就要保護自己不受侵犯,不受他人影響和教唆。在這種情況下,王和黃因交友不慎而毀了他們美好的未來。希望廣大青少年能以此為鑒,珍惜今天的壹切,好好學習生活,做誠實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