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行依據無支付內容或支付內容不明確。如果沒有給付內容,比如確認判決,判決內容只是為了消除當事人之間關於權益歸屬的爭議。給付內容不明確,包括義務履行主體和給付對象,導致執行的不確定性。
2.申請執行的內容與執行依據的內容不壹致。比如執行依據決定行為的履行,當事人要求對方給付金錢,申請內容無根據。
3、法律文書未生效。未生效的法律文書因其不確定性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這種不確定性的障礙可以在其效力被確認後消除,當事人可以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再次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在執行階段發現執行依據不成立時,駁回執行申請是適當的。
4.本院多次立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駁回;如果已經采取執行措施,則應將受控制的財產移交給最先立案的執行法院。但是,相關法律沒有規定該法院可以重復立案。根據壹事不再理原則,參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零八條,對已經執行或者正在執行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執行,法院立案的,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的,應當駁回案件執行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