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因同壹雙邊合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效力的表現形式,其成立要求雙方為同壹雙務合同互負債務,兩債基於對價關系。
2.後支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是有條件保護先付款義務人的。不允許在先行支付的義務人有履行能力的情況下行使不安抗辯權,只有在存在不能對待支付、危及先行支付義務人實現的真實危險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付款義務人履約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確實存在無法支付的危險,這種危險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後。如果訂立合同時已經存在,如果先行支付的義務人知道這壹點,法律就沒有必要給予特別保護;如果不知道這個,也可以通過無效合同制度來解決。
3.後付款義務人未能提供適當的擔保。
後支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存在無法支付的現實危險。但提供適當擔保,不會損害先付義務人的債權,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只有在未提供適當擔保,危及提前還款義務人債權實現的情況下才能成立。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為了兼顧後付款義務人的利益,便於其及時提供適當的擔保,後付款義務人應當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通知後付款義務人,並承擔舉證後付款義務人履行能力明顯降低,無法對待付款的真實危險的義務。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有其構成要件時,先付款的義務人在後付款的義務人未付款或未提供適當擔保之前,有權拒絕自己付款。後付款義務人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後,先付款義務人應當履行合同。後付款義務人未在約定或者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擔保的,先付款義務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先履行債務的壹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或者抽逃資金逃避債務的;
(3)商業信譽的損失;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其以自己的行為不履行主債務,中止履行的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