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產業,也是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支柱產業和農牧民增收的重要來源。大力發展畜牧業對全面推進鄉村振興、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具有重要意義。新時代畜牧業高質量發展,要求加快現代畜牧業、動物防疫和加工流通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畜牧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的畜禽產品消費需求。目前,畜牧業發展還存在壹些問題。壹是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不夠,開發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種持續減少,瀕臨滅絕;二是畜禽種業自主創新能力不強,產學研協同的利益聯結機制不健全,市場競爭力不足;三是畜禽糞便資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資源環境硬約束日益增強;四是養殖業發展不平衡,行業集中度低,市場波動大,風險高,監測預警體系不完善,宏觀調控能力弱;五是畜禽防疫和屠宰質量安全監管、防範重大公共衛生風險能力相對薄弱。針對畜牧業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對現行《畜牧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九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與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畜禽養殖場的開辦者應當將畜禽養殖場的名稱、養殖地址、品種、規模向養殖場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並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場的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畜禽養殖者防疫、畜禽糞便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