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因勞動者個人原因以外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根據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不計算2008年6月65438+10月1之前的工齡。
因此,2008年65438+10月1之前的工齡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計算,2008年65438+10月1之後的工齡按勞動合同法計算。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從用工之日起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008年以前入職的從2008年的65438+1開始計算工作年限,2008年以後入職的從入職之日開始計算。
擴展數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已經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根據當時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工作時間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相當於壹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第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數額50%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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