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繼承的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的,就是自然人。無論存在多久,都享有作為自然人應該享有的權利,當然也享有繼承權。此時,留給胎兒的繼承份額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了它。胎兒出生時為死產的,保留份額由被繼承人再分。另外,胎兒出生時死亡的,無論是侵權行為還是其他原因造成的,胎兒都不能主張損害賠償,但受害人即孕媽媽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保留給胎兒。因為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主體資格(註:在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始於出生,止於死亡),胎兒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分割遺產時應考慮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壹百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三)遺囑人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壹百五十六條遺產的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不得損害遺產的效用。不適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占有的方式處理。